近日,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 26358-2022)出台,并将于2023年2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国旅游度假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以45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为核心和以631家省级旅游度假区为基础的度假区梯队,在度假区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引中,不断完善发展。本文根据新版度假区国标整理出8大要点,帮助读者迅速了解新版国标。
1、旅游度假区定义进一步明确。
旅游度假区,即以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康养、休闲、娱乐等度假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运营机构的集聚区。
2、度假区面积界定发生调整。
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由原来的应不小于8平方公里,调整到“不小于5平方公里”;省级由原来的面积应不小于5平方公里调整到“不小于3平方公里”。
3、度假酒店“国际”性调整。
在旧标对应的细则“强制性指标”中,强调“应具备至少3 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此次在新国标“基本条件”中阐述为“度假住宿设施应品质优良,规模和种类应满足旅游接待需求”,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中,即8.2.2.7中强调了“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数量合计不少于3处”,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300间(套)。旧标中的总床位数概念,均以新标的总客房数形式表述。
4、市场规模结构简单明了。
新版标准摒弃了旧标“市场”部分复杂的计算公式,用简单的数字指引了度假区的市场规模和结构的准入门槛。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中规定: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25万人天,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10万人天,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
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中规定:年游客规模宜不低于50万人天,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25万人天,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比例宜不低于20%。原来的境外游客人数等在新标中未单独列出明确要求。
5、明确度假产品数量。
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产品方面,强调了“332”结构:即类型方面,除住宿、餐饮、购物外,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3类类型;品质方面,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本省/市/区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融合方面,提供不少于2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
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产品方面,强调了“5331”结构:即类型方面,除住宿、餐饮、购物外,所提供的度假产品不少于5类类型;品质方面,应提供不少于3项在全国范围内品质优良的度假产品;融合方面,提供不少于3项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度假产品;非遗方面,应提供不少于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的度假产品。
6、强调休闲娱乐活动数量。
新标在省级旅游度假区活动层面,强调了“6421”结构:即类型方面,提供不少于6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户外活动,宜提供不少于4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常态化方面,宜提供不少于2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夜间方面,宜提供不少于1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
新标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活动层面,强调了“8532”结构:即类型方面,提供不少于8项与核心度假产品相关的休闲娱乐活动;户外活动,宜提供不少于5项户外休闲娱乐活动;常态化方面,宜提供不少于3项常态化的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夜间方面,宜提供不少于2项夜间休闲娱乐活动。
7、智慧化更加明确。
新版国标中,有明确的章节分别对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智慧化进行了要求,以国家级为例:主要活动区域应覆盖高速无线网络;应配置线上平台和线下智能终端,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和电子导览等特色服务;应提供在线预定、支付等电子商务支持以及智慧票务、智慧停车等特色智能服务;应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支持旅游管理、统计和调查;宜采用网站、公众号等数字化营销方式,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进行智慧化精准营销和舆情监测。
8、其他方面变化要点。
新标强调的“应具有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与旧标“应具有统一有效的管理机构”略有不同;旧标要求的“应制定有统一的总体规划”,变为新标准中“总体规划应有效落实”,主要度假产品和服务设施应依据总体规划基本建成;另旧标中的标识标牌视觉系统的“多语言支持”,变为新标中的中英文双语。
| 素材来源:新浪,网络
|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无法核实真实出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出处理。从该网站转载本文至其他平台所引发一切纠纷与本平台无关!
| 素材来源:网络
|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版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从本网站转载至其他平台所引发一切纠纷与本网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