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受新冠疫情持续影响的行业加大扶持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要求,支持文旅企业积极应对疫情下的经营困难,推动文旅企业创新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助推进文旅企业社保缴费办理。
各级文旅部门要根据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22年4月30日前继续做好文旅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协助推进小微文旅企业做好免征增值税工作。
各级文旅部门要积极协调税务等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12号有关规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文旅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小微文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旅行社质保金缴纳时间延长工作。
已按照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四、协调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减免上网费用。
积极协调电信运营商按规定在2021年因疫情防控要求政府部门发文公告要求暂停营业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延长宽带和专线使用期限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费用减免。
五、减少审批环节优化演出审批程序。
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的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容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对在巡演地举办演出活动仅需提供场地、安全等审核材料,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推动旅游企业创新经营。
支持旅行社企业开发本地游、专线游、休闲游、康养游等新线路,开展与旅行相关的跨界业务。支持文化旅游企业数字化转型和线上市场推广。
七、继续实施“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政策。
引导文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旅行社企业丰富营销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开拓客源市场。
八、加大对文旅企业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旅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重点重大项目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产业创新发展、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产业国际合作的支持上等加大对文旅融合产业特别是数字文化产业开发性金融和投融资支持。
| 资料来源: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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